再审证据二审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是上诉人以某乡政府的名义编造的虚假材料找政府的工作人员私自签上自己的名字和冒签他人的名字,然后盖上某部门的公章,并签上情况属实几个字,致使我败诉。后经查证这是伪造的,签名盖章的当事人另给我出了一份证明,声明原证据不真实,但乡政府领导说他原先的签名盖章是违纪行为由他本人负责,不同意在证明上盖章,只同意法院或上级领导来调查时真实反映情况。当事人在证明上复印了自己的身份证,并签名盖上指印,一再保证到法庭上作证澄清事实。请问:这份证据在再审中可以认定为新证据吗?是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