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10、2003年3月XX西服厂…

商标法10、2003年3月XX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4年5月XX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XX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XX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XX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XX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请回答:(2)XX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XX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XX西服厂可否要求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