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50万元打这场官司我是原国家煤炭局(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属公司员工。1994-2001间为煤矿调剂1台大型采煤设备给公司创收32万元。94年交20万元;95年公司下发承包合同规定:个人创收按3:7提成(经公证处公证)因此我使用了创收余款中11.5万元其中4.5万元是工作中借款(有借款单)。东城区检察院、二中院以创收工作开始在前承包合同在后无效为由认定我贪污12万元判刑11年,现我已出狱。在一项承包工作未完中承包合同变更是否可按后续合同执行?这是本案焦点,谁能找出法律依据帮我打赢官司(法院判决、裁定书宣判无罪)三个月内一次付50万元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