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先生起诉与被…

离婚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先生起诉与被告薄A离婚,但是与双方提交的结婚证信息资料不符,缺乏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结婚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说明事项:1、派出所的证明只证明了被告薄A婚后曾经改名,曾用名为薄B,对被告曾用的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号变更的过程未作说明,现派出所拒不出具上述情况的证明。(被告曾用的身份证号是其妹妹薄B的身份证号)2、法庭要求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更正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方可重新提起诉讼,在没有别的解决途径。王先生多次与薄A、薄B及其丈夫协商,薄A、薄B均拒不配合,婚姻登记部门也不予更正结婚登记。3、现王先生已放弃了上诉权。4、家庭财产均为原告婚前购置,多年共同收入均有女方一人管理,拒不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