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办证免责期是180日还是360日预售商品房08年10月18日交接。《商品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如因甲方(被上诉人)的责任,致使乙方(上诉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见合同附加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中第9条第1)款约定:“乙方不退房。由于甲方一次性办理《房地产权证》数量太多,故双方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80日内,甲方代乙方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如逾期时间不超过180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180日的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款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争议:1.免责期2.延期办证时间甲方认为66天,乙方认为245天